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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un官方注册】好消息!运城市三孩生育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本文摘要:好消息!运城市三孩生育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kaiyun官方注册】好消息!运城市三孩生育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图1)

近日,从市医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根据山西省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支持三孩政策的通知》,我市明确三孩生育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好消息!运城市三孩生育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kaiyun官方注册】好消息!运城市三孩生育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图1)

近日,从市医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根据山西省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支持三孩政策的通知》,我市明确三孩生育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市医保局要求,各县认真落实生育保障政策,优化简化经办流程,提升参保人员获得感,结合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基金运行分析,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生育三孩可领生育津贴

  职工生育保险按照《运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各地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生育医疗费用实际需求等情况,合理确定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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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分娩 每多生育一个胎儿增加300元

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生育三孩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各县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无合并症或并发症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保限额支付,自然分娩1500元,剖宫产3000元,住院分娩每多生育一个胎儿增加300元。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孕产妇发生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该项医疗保障待遇从2021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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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出生即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当年,凭新生儿户籍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不受集中缴费期限制,当年不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各县要进一步精简新生儿参保登记手续,优化待遇支付流程,实现新生儿参保登记“三个一”办理,即“只填一次表、只进一扇门、一次性办结”,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新生儿参保登记权限下放到新生儿户籍所在社区,方便就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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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 可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各统筹地区要优化经办流程,简化办事手续,精简申报材料,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待遇。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费,即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障待遇。

医保经办机构不得再要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提供《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长效节育证》等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付费方式改革范围,确保生育医疗费用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实现生育医疗住院费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现生育津贴“一站式”同步结算,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后,无需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将生育津贴划拨至用人单位。

【相关链接】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今年6月15日起,我市调整生育医疗费用的待遇标准。

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与标准

  产前检查费按人头定额付费,在一类、二类、三类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标准分别为:700元、600元、500元。

  自然分娩按病种付费,在一类、二类、三类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标准分别为:2700元、1700元、1500元;

  剖宫产分娩按病种付费,在一类、二类、三类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标准分别为6000元、3900元、3300元。

  住院分娩时有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实行按项目付费。

  参保人员因保胎、妊娠期糖尿病、高血压等住院期间未生产等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政策按比例支付,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就医结算管理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正常分娩、剖宫产及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参保职工发生的门诊计划生育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后,回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发生的住院计划生育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医疗机构使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3个目录外的项目,其费用由个人自付。

  按项目付费的生育医疗费用,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3个目录规定执行,丙类由患者自付,甲类、乙类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此外,生育医疗费用不纳入总额控制指标。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政策,杜绝过度医疗加重患者负担,鼓励自然分娩。

医保经办机构要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临床路径执行,在为职工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3个目录规定的医疗服务时,应提前告知职工,并由职工签字确认后,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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